舉行分契式物業委員會選舉 — 角色、流程及常見陷阱

分契式物業委員會選舉在出問題之前看似例行公事 — 周年大會通知不當、票數有爭議、不合資格的候選人獲選就任 — 然後便演變成一整年的管治摩擦,最壞情況下更會招致 CRT 裁決撤銷選舉結果。本指南逐步講解 SPA 關於候選人資格、通知、投票的規則,以及觸發重選的常見錯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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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契式物業委員會選舉在周年大會議程上看似例行公事,但卻是決定未來十二個月大廈運作是否暢順、抑或將時間耗在程序爭議訴訟的關鍵管治時刻。《Strata Property Act》(SPA)及《Standard Bylaws》列明一套具體步驟 — 通知、法定人數、資格、投票 — 任何一個步驟偷工減料的委員會選舉,均有機會遭 CRT 挑戰並撤銷選舉結果。本指南講解選舉主席須掌握的運作機制,以及最常觸發會後挑戰的陷阱。

法律框架 — s.25、s.28、s.40 及 s.45

SPA 中有四條條文主導委員會選舉的運作。s.25 規定每次周年大會上,親身或以授權書出席的合資格投票人須選出委員會。s.28 界定誰可出任委員:業主、代表法團業主的個人,以及根據 s.147 或 s.148 獲業主轉讓參選權的租客。s.40 規定周年大會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舉行 — 若周年大會延至該期限之後舉行,即使選舉本身程序無誤,仍屬不合規。s.45 訂明通知要求:於會議前至少兩星期送達,送達方式須符合 s.61(親身、郵寄、傳真,或在業主同意以電郵方式送達的情況下以電郵送達)。

通知文件必須包括待議事項、任何擬議決議的文本(包括任何擬議的附例修訂,須以 3/4 票通過)、下一財政年度的預算,以及最近完成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。若通知遺漏以上任何一項,皆可被挑戰。若周年大會將審議 3/4 票或全體一致票決議,而通知未有列明,則會議上所作的表決不生效 — SPA 在這一點上要求嚴格。

誰可參選委員會

根據 s.28,預設規則是委員必須為業主或代表法團業主的個人。除非租客已根據 SPA s.147 或 s.148 獲業主轉讓參選權,否則租客不能出任委員,而大多數業主並不會作此轉讓。實際效果是合資格候選人的範圍為分契單位的登記業主;若分契單位由法團擁有,則為法團以書面指定的任何一位個人。

《Standard Bylaw》第 9 條進一步從兩方面收窄候選範圍。首先,該條將委員資格限於合資格投票人 — 根據《Standard Bylaw》第 53 條,即未拖欠分契費或罰款的業主(除非未繳款項正處於爭議中)。其次,該條訂明委員若不再為業主,或其分契費或罰款逾期未繳,即喪失委員資格。若分契式物業已登記不同的附例,可更改此規定,但預設框架使任何有未解決欠款的業主失去參選資格。

法團業主及共同業權夫婦

當法團擁有分契單位時,法團須以書面提名一位個人作為代表 — 該個人可出席會議、投票並參選委員會。當兩位或以上的個人共同持有單一分契單位的業權(夫婦、或父母與子女常見的情況),雙方皆為業主,均可參選,亦可投票,但根據 s.53,每個分契單位只分配一票。若兩位業主均出席且支持不同候選人,該分契單位的一票須由雙方協商一致 — 若未能達成一致,主席應就該次投票裁定為棄權票。

周年大會的實際運作

周年大會當日,會議主席須根據 s.48 確認法定人數(親身或以授權書代表出席的合資格投票人三分之一,除非附例訂明不同門檻)。若未達法定人數,會議將延期一星期;於重新召開的會議上,出席者即構成原議程上任何事項的法定人數。主席隨即處理議程,進入委員會選舉項目。

根據《Standard Bylaw》第 9 條,委員會人數為三至七人,除非分契式物業已採用不同範圍。主席宣佈現行人數、開放提名,並接納從會場內提出的提名。提名只需「我提名 X」即可 — X 須同意,可以是事先書面同意,或於會議中親身同意。若提名人數與委員席位數目相同,則無須投票,被提名者自動當選。若提名人數超出席位,會議即進入投票程序。

根據 s.50,委員會選舉以多數票通過,除非附例另有訂明。主席可以舉手(按分契單位)、口頭或不記名書面投票方式進行表決。在任何有爭議的選舉中,不記名投票是最乾淨的方式 — 能避免產生威嚇的觀感,並產生書面紀錄,若選舉結果日後遭挑戰,此紀錄甚為有用。主席(或指定監票員,最好是物業經理)點算選票、宣佈結果,並將結果記入會議紀錄。

五大常見陷阱

  • 通知逾期或不完整。會議前不足兩星期發出通知、遺漏預算或財務報表,或於通知中未列明 3/4 票決議。任何一項均可作為撤銷會議所作決定的理由。
  • 不合資格候選人。租客在未獲業主轉讓參選權下參選,或有欠款的業主在欠款未處於爭議中的情況下參選。由 CRT 可撤銷不合資格委員的當選。
  • 授權書混亂。授權書須以書面作出,並由業主(或法團業主指定代表)簽署。未簽名或未註明日期的授權書,或共同業主一方在未獲他方同意下發出的授權書,均可被挑戰。
  • 會議中途失去法定人數。會議全程須維持法定人數,決定方能生效。若在委員會投票前已有足夠業主離席以致失去法定人數,選舉不得進行。
  • 缺失會議紀錄或簽署登記冊。會議紀錄就是證據。紀錄缺失或不完整、無簽署出席登記冊、無授權書收取紀錄 — 所有這些都令日後的挑戰更難抗辯。

選舉之後

根據 SPA s.31,新當選的委員會須於選舉後一星期內召開首次會議,並選出職員 — 主席、副主席、秘書及司庫(或在較小型分契式物業中合併為秘書兼司庫)。這些職員負責全年簽署文件及代表分契式物業。委員會隨後須通知物業經理(如有)、更新銀行的簽署權限,並按需要更新大廈的公開登記資料。

至於 Form K — 這是常見的誤解之處。Form K 是《Notice of Tenant's Responsibilities》(租客責任通知書),根據 SPA s.146 規定,業主出租分契單位時須使用。這是租客與業主簽署的承諾書,承諾租客將遵守附例及規則。它不是選舉表格,不會在周年大會上使用,與委員會選舉流程無關。處理出租事宜得當的分契式物業,會為每個出租分契單位存檔最新的 Form K,但這與選舉無關。

結論

乾淨俐落的委員會選舉是一門紀律,而非一場儀式。依時發出完整通知、確認法定人數、確認候選人資格、在任何有爭議的席位中以書面投票表決、保持完整會議紀錄,並於一星期內舉行首次委員會會議選出職員。堅持此流程的分契式物業幾乎從未有選舉結果被推翻,且每個財政年度開始時,委員會的權力清晰明確,其決定無需花費數月時間抵禦程序挑戰。

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

卑詩省分契式物業委員會須有多少名成員?

根據《Standard Bylaw》第 9 條,委員會由三至七人組成,除非分契式物業已登記不同附例。在極小型分契式物業(少於四個分契單位)中,所有業主可出任委員。委員會人數須於周年大會上開放提名前訂定。

租客可否擔任分契式物業委員會委員?

只有在業主根據《Strata Property Act》s.147 或 s.148 正式將參選權轉讓予租客的情況下方可。大多數業主並不會作此轉讓,因此實際上幾乎所有委員皆為業主或法團業主的代表。

拖欠分契費的業主可否投票或參選委員會?

根據《Standard Bylaw》第 53 條,逾期拖欠分契費或罰款的業主並非合資格投票人,故不能投票或參選委員會 — 除非欠款正處於爭議中(通常指以書面向委員會提出爭議,或已向 CRT 提出申請)。已修訂附例的分契式物業可能適用不同規則。

分契式物業周年大會須提前多久發出通知?

根據《Strata Property Act》s.45,須至少提前兩星期,並以 s.61 容許的方式送達。通知須包括待議事項、任何特別決議的文本、下一年度的預算,以及最近完成年度的財務報表。

Form K 是甚麼?會在委員會選舉中使用嗎?

Form K 是《Notice of Tenant's Responsibilities》(租客責任通知書),根據 s.146 規定,業主出租分契單位時必須使用。它與委員會選舉流程無關。選舉受《Strata Property Act》s.25、s.28、s.40、s.45 及 s.50,以及已登記附例規管。

Sterling 研究團隊

BCFSA 持牌地產經紀商 · 1994 年起紮根 BC

文章由 Sterling Management Services Ltd. 內部團隊研究撰寫,並經 BCFSA 持牌管理經紀人(Managing Broker)審核後發布。Sterling 是一家 BCFSA 持牌地產經紀公司,於 1994 年 1 月 31 日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註冊成立,持續營運超過三十年。公司在 BC 的三個辦公室——Fort St. John(總部)、Vancouver 與 Dawson Creek——持牌提供交易服務、出租物業管理及分層物業管理。Sterling 的信託帳戶每年依 BCFSA 要求進行審計;所有涉及 BC《住宅租務法》(RTA)、分層物業法規及租賃市場分析的內容,發布前均與 BCFSA 最新公告、BC 住宅租務仲裁署(RTB)裁決及 CMHC 官方數據進行交叉核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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