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期限與按月租約 — 哪一種更適合卑詩省業主

自卑詩省2017年第16號法案(Bill 16)修訂生效後,固定期限租約原有的業主優勢大部分已不復存在。除了一項狹窄的法定例外情況外,固定期限租約在期滿時會自動轉為按月租約 — 租金不變、12個月漲租上限同樣適用。本指南將說明固定期限租約仍具意義的情況,以及何時按月租約才是更穩妥的預設選擇。

已審閱 11 分鐘閱讀Sterling 研究團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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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2017年12月11日之前,卑詩省的固定期限租約給予業主一項具策略意義的優勢:租期屆滿時,業主可依據退租條款要求租客遷出,並以市場價重新放盤。這正是業主過去透過「租約循環」繞過年度租金上限的漏洞 — 簽一年期租約、要求遷出、重新放盤。第16號法案(Tenancy Statutes Amendment Act, 2017)刻意堵塞了此漏洞。現今絕大多數卑詩省出租物業,固定期限租約在期滿時已無法重新取得單位的佔用權。租約會在原條款、原租金及原年度漲租上限規則下,自動轉為按月租約。本指南將在2017年後的法律制度下,重新檢視固定期限與按月租約之間的選擇。

2017年修訂實際改變了什麼

《Residential Tenancy Regulation》於2017年12月11日修訂生效,新增s.13.1條,訂明唯一仍可強制執行「期滿遷出條款」的情況:業主為個人(非公司或編號公司),而該業主本人或其近親將於固定期限屆滿時入住該單位。「近親」的定義範圍極窄 — 僅限業主或其配偶的配偶、父母或子女。入住期間必須至少六個月;若業主以此例外條款收回單位,卻未能實際入住滿六個月,RTA s.51條將使業主面臨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賠償索償。

若不適用s.13.1例外情況,租約中的遷出條款並非無效 — 固定期限協議本身在租期內仍然有效 — 但該遷出條款本身無法強制執行。當固定期限屆滿,RTA s.44(3)條會在雙方原有條款下,自動將租約轉為按月租約。業主與租客均無需簽署任何文件;此項轉換依法自動發生。

2017年後制度下的三項實際情況

第16號法案帶來的實際後果是:業主原本希望新簽固定期限租約所能達成的三件事,如今都已不可行:

  • 無法重新取得單位的空置佔用權。續約時簽訂新的一年期租約,並不會重置s.13.1的檢驗標準。若業主(或其近親)並非真的將入住滿六個月,新的遷出條款與舊條款同樣無法執行。
  • 無法將租金加至年度上限以上。RTA s.42條的12個月漲租規則,是自上次合法加租日期起計算,而非自簽訂租約日期起算。新租約不會重啟計時;也不允許加租幅度超越年度上限。
  • 無法更改寵物政策、居住人數政策或包含公用事業項目。轉為按月租約時會延續所有現有條款。業主若欲修改規則,必須與租客協商變更;單方面透過新租約作出的變更並無法律效力。

遷出條款仍可執行的情況 — 範圍狹窄的清單

s.13.1的例外條款值得仔細拆解,因為這正是大多數業主困惑的源頭:

  • 業主必須為個人。公司、編號公司或合夥企業均不可援引此例外。此點對以控股公司結構持有的業主尤為重要:若物業登記在公司名下,任何遷出條款皆無法執行。
  • 入住者必須為業主本人或近親 — 狹義定義為業主或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。兄弟姊妹、姑姨叔舅、堂/表兄弟姊妹、配偶以外的姻親,以及非因婚姻關係連結的繼親屬,均不符合資格。
  • 預期入住期間必須至少六個月。若業主收回單位後在六個月內再行出租,租客可根據RTA s.51條追討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賠償。
  • 遷出條款必須在簽署租約時即納入協議之中(於RTB-1表格的相應欄位加註簽名縮寫)。租約期間不得事後加入。

另有一項針對轉租的獨立豁免:主租客在其固定租期的一部分期間將單位轉租予他人時,轉租協議可包含遷出條款,使主租客得以取回單位。這屬於租客一方的權利,而非業主一方的權利。

終止租約通知 — 兩種租約的比較

兩種租約類型下,終止租約的途徑幾乎相同。業主因個人用途發出的通知(RTA s.49)須提前完整三個月以書面形式發出(自2024年8月21日起,透過RTB網上平台產生的通知縮短為三個月,原為四個月),並須支付相當於一個月租金的補償。對於固定期限租約,s.49通知的生效日不得早於租期屆滿日 — 業主不可以個人入住為由,要求租客在固定租期中途遷離。至於按月租約,s.49通知則可於任何租金到期日生效。

業主因合理理由發出的通知(s.47) — 屢次遲交租、重大損壞、非法活動 — 在兩種租約類型下完全相同,通知期為一個月。重大翻修的通知須提前四個月,並須向RTB申請Order of Possession(佔用令),同樣適用於兩種租約。因出售予買家自用而發出的通知,須遵循s.49時間表;固定期限租約下不得於期滿前生效。

租客終止租約的通知則略有不同。按月租約下,租客須提前至少一個完整日曆月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,並於租金到期日生效。固定期限租約下,租客通知的生效日不得早於租期屆滿日,除非適用法定例外情況(家庭暴力、經評估需長期護理)或業主以書面同意雙方終止。

固定期限仍具策略意義的情況

隨著業主一方的優勢大幅削減,固定期限租約如今主要在非市場情境下仍具價值:

  • 配合學年的學生出租。九月至四月的固定租期可配合租客實際需求,亦讓業主能在可預期的時間表上重新出租單位(或若租客整個暑期均留住,則轉為按月租約)。
  • 配合僱傭合約的出租。持有明確結束日期的工作合約(如18個月的研究員合約、短期駐派)的租客可能偏好對應的固定租期,而業主亦可因已知結束日而受惠。
  • 業主確實打算於租期屆滿時入住的物業。例如業主將於14個月後從海外返港/回國,則簽訂14個月固定租期並納入s.13.1遷出條款,既可強制執行亦屬合適。
  • 即將出售或正在洽售的物業。預期將於未來6至18個月內完成出售的情況下,固定租期可配合預計成交日期。

按月租約為更穩妥預設選擇的情況

對一般市場的卑詩省出租物業而言 — 大溫哥華地區的套房、和平河地區的獨立屋、業主打算長期持有的共管公寓 — 按月租約才是結構上更穩妥的預設選擇。反正固定期限屆滿後,租約本就會自動轉為按月,那麼直接從按月起步可節省文書工作及避免預期落差。加租權利、驅逐權利及按金處理規則均完全相同。租客獲得更靈活的通知安排;業主則保留與固定期限租約相同的一切執行權利。更不會出現業主依賴一條無法執行的遷出條款、最終在RTB仲裁中敗訴的風險。

結論

對2026年大多數卑詩省業主而言,固定期限與按月租約之間的抉擇已大致有定論:按月租約為較佳預設,因為固定期限租約不再具備昔日的佔用權或租金重置優勢。固定期限僅應用於租期長度確實對應某個真實邊界的情況 — 學年、工作合約、已規劃的自住入住、待完成的出售交易。其餘情況一律從按月租約起步,積極管理租務關係,讓年度12個月租金上限按部就班地運作即可。

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

若我的固定期限租約屆滿而我未採取任何行動,租客是否會自動繼續入住?

是的。根據RTA s.44(3)條,若租約並無可執行的遷出條款,租約會在相同條款下自動轉為按月租約。雙方均無需簽署任何文件。您只能在以下情況要求租客於期滿時遷離:您(作為個人)或近親確實將入住該單位至少六個月 — 且此事項必須於原租約中依據Regulation s.13.1條明文載列。

我可否在續約租約中加入「必須遷出」條款,以便按市場價重設租金?

不可以。Regulation s.13.1條僅允許遷出條款用於您本人或近親(父母、子女或配偶)將真正入住至少六個月的情況。利用遷出條款重新放盤,正是第16號法案所要禁止的行為。無效條款視同不存在;租客可不予理會,租約仍會依原有租金轉為按月租約。

固定期限租約轉為按月租約時,我可否加租?

並非自動可加。RTA s.42條的加租規則仍然適用:距上次加租須滿12個月、以RTB-7表格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,且加租幅度不得超過年度上限(2026年為2.3%)。租約轉換本身並非加租的觸發事件。請另行依照常規的RTB-7流程規劃加租。

租客在按月租約與固定期限租約下分別須提前多久通知終止?

按月租約的租客須提前至少一個完整日曆月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,並於租金到期日生效。固定期限租約的租客,其通知生效日不得早於租期屆滿日,除非適用法定例外情況(家庭暴力、經評估需長期護理)或業主以書面同意雙方終止。

固定期限與按月租約的按金規定是否不同?

並無不同。RTA規則完全一致:按金上限為半個月租金,每單位僅可收取一筆按金及一筆寵物損壞按金;業主必須於租客提供書面轉寄地址後15日內退還(連同利息),否則須申請保留。租約結構對按金處理毫無差異。

Sterling 研究團隊

BCFSA 持牌地產經紀商 · 1994 年起紮根 BC

文章由 Sterling Management Services Ltd. 內部團隊研究撰寫,並經 BCFSA 持牌管理經紀人(Managing Broker)審核後發布。Sterling 是一家 BCFSA 持牌地產經紀公司,於 1994 年 1 月 31 日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註冊成立,持續營運超過三十年。公司在 BC 的三個辦公室——Fort St. John(總部)、Vancouver 與 Dawson Creek——持牌提供交易服務、出租物業管理及分層物業管理。Sterling 的信託帳戶每年依 BCFSA 要求進行審計;所有涉及 BC《住宅租務法》(RTA)、分層物業法規及租賃市場分析的內容,發布前均與 BCFSA 最新公告、BC 住宅租務仲裁署(RTB)裁決及 CMHC 官方數據進行交叉核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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